2005年12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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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妇女拒交社会抚养费被判刑
钟晓文

  案件回放
  11月29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超生子女后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被告人林德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德珍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8日,林德珍(女,农民)及其夫林宜建计划外生育一女孩,武平县计划生育局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计征字(2003)第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林德珍及其夫林宜建征收社会抚养费1.2万元。同年农历八月份,林德珍夫妇将地处武平县十方镇鲜南村的旧房出售得款6900元,并将其中的6000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武平县支行十方营业所。
  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间,武平县十方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多次向林德珍及其夫催缴社会抚养费,而被告人及其夫拒不缴纳。2004年6月20日,武平县计划生育局向武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德珍交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6月26日,林德珍向十方镇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1400元。2004年7月10日,武平县法院以(2004)武非执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及其夫林宜建必须于2004年7月19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余款1.06万元。
  武平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多次教育被告人执行生效裁定,但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将存款于2004年8、9月间用于其在原居住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的基础上加建第三层。另外,被告人林德珍长期在一家塑编厂务工,月收入七八百元,其夫林宜建在其住所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
  2005年8月5日被告人向法院缴纳尚欠社会抚养费10600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德珍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效力的裁定而拒不执行,还将存款用于其在原居住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的基础上加建第三层,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